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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方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新生奖学金评审工作,根据学校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
奖励目的

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,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。

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,杜绝弄虚作假。

第二章 奖励原则与奖励标准

第四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专业并被录取的考生,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0元。

第五条 调剂并被录取的考生,入学考试综合成绩(初试、复试折后成绩)排名在本专业调剂考生中前30%的调剂考生,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0元,其他调剂考生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。

第六条 破格录取和有定向单位且档案不转入学校的考生不享受新生奖学金。

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冲抵学费。

第三章 评选条件

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方针政策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树立科学发展观,立志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优良,尊敬师长,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入学政治审查合格。

第九条 学习勤奋,道德品质优良,团结协作,乐于奉献。

第四章 评定程序

第十条 评奖步骤

1、学院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审组,根据研究生最后总成绩进行初评;经学院领导审核,形成奖励方案后报学术委员会审定;

2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。公示期满后,提交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

3、学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,发放奖学金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10日起执行,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教育学院

3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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